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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磐安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问答

2016-09-28 08:00:07 无忧保

  问: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是生育女职工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二是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基金统筹并按期履行缴费义务的;三是生育女职工参加并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补缴时间不作为按期缴费时间计算)。

  问:我县职工生育保险有哪些待遇?

  答:(1)符合待遇享受规定的,按照下列期限享受产假及生育津贴

  ①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②女职工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

  ③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每月按30天标准计算。

  (2)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

  ①顺产(含7个月以上引产)生育的补助1500元(含产前检查费,下同);

  ②助产生育的补助2000元;

  ③剖宫产生育的补助2500元;

  ④以上生育方式每增加一胎,补助费用在该生育支付标准基础上增加20%;

  ⑤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补助400元;

  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补助200元;

  ⑦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男职工,其配偶生育,且无其他生育医疗费补助来源的,从生育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医疗费补助,补助标准为定额标准的50%。

  问: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程序和手续有哪些?

  答:女职工生育后,由本人或所在单位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女职工因生育产生费用的原始发票和出院记录、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磐安县女职工生育补偿审批表》,到县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补偿费及医疗补助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原则上结算下拨给女职工所在单位。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的,也可直接支付给生育女职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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