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二胎产假调整最新消息:上海二胎可再享30天生育假 陪产假增至10天
随着全面两孩政策的实施,在上海生育两孩能享受多少假期、生育津贴该如何发放等问题备受关注。
记者从今天(23日)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获悉,今后,上海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同时,将原“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国家规定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30天生育假;而配偶的陪产假也有望调整为10天。该条例自3月1日起施行。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记者看到,在此次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表决通过的《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明确,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海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同时,针对再婚家庭和病残儿家庭,规定了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情形,包括: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共同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记者同时注意到,考虑到其他特殊性的再生育情形立法难以穷尽,需要进一步论证,为慎重起见,《条例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因其他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合规生育妇女可再享受30天生育假
“在原来国家鼓励晚育的导向下,本市原先规定的晚育假为30天,即晚育妇女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邬惊雷这样表示。
邬惊雷介绍,根据新修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考虑到本市大部分女性初育时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晚育年龄,为了更好的保障女性的生育权益,拟将原《条例》规定的晚育假调整为生育假。”
据透露,调整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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