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是指国家组织实施,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的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职业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同时,通过将妇女生育负担由用人单位责任转化为全社会责任,有利于平衡用人单位之间的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女职工的成本,促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还有利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目前,生育保险制度主要覆盖城镇企业等用人单位。
三、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筹资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
四、享受生育保险的对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镇江市同等医院定额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未就业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妇女,其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按照规定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支付。
五、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项目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1)生育的医疗费用;(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其中,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根据《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规定,是指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术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统一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支付金额最高不得超过300元)。
六、生育津贴支付标准
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支付给女职工本人)。领取生育津贴的期限,一般与国家规定的产假相一致。《劳动法》规定女职工生育可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