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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与生育保险、产假工资

2016-09-28 17:20:03 无忧保

  问:我在一家服务业上班,原来上班是一周休假一天,不论法定假期,法定节假日是按三倍工资补算.我现在属于晚婚晚育,公司原先就有买生育保险

  请问现在我休产假,如清明节,五一,公司还要另外算我这些工资吗,是不是生育保险包干制,五百元算顺产,有没有生育保险另外的津贴?

  答:产假期间工资应正常发放,不得以员工存在生育保险而拒发工资

  法律依据:1、《劳动法》第58条: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2、《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29条: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3、《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享受以下生育保险待遇,其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一)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本人原工资照发,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企业予以补偿。

  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对晚婚的,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对晚育的,延长女方产假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5、《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二十四条: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一百二十天(含法定产假九十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上述休假期间视作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6、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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