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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法规一览表;(省级)

2016-09-29 08:00:08 无忧保

  生育保险法规一览表 (省级)  序号

  法规名称

  文号

  颁发

  日期

  覆盖范围

  提取比例

  (%)

  产假

  (天)

  生育津贴计发基数

  医疗费

  (元)

  1

  湖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1995]

  87号

  95.8

  除乡镇企业外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0.5-1

  90-105

  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实报实销

  2

  四川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川劳险

  [1997]11号

  97.6

  国有、集体、股份制、联营、私营、外商投资企业

  1%以下

  90-110

  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的标准支付

  3

  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政府令

  第39号

  96.7

  国有、股份制、城镇集体、私营、外资企业

  0.7

  90-135

  上年度本企业职工月人均缴费工资计发

  实报实销

  4

  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浙劳险

  [1997]62号

  97.4

  所以企业和职工

  0.5-1

  按社会保险缴费工资计发

  各地市统一测算后决定

  5

  甘肃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甘劳发

  [1997]

  第208号

  97.9

  各类城镇企业(包括铁路、邮电、电力、水利单位等)及其职工

  0.7-0.9

  90-140

  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正常产400

  难产1000

  流产100-300

  6

  黑龙江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黑劳发

  [1997]

  第233号

  97.12

  各类企业及其职工

  0.6-1

  90-180

  本企业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成日工资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正常产500-700

  难产800-1200

  剖宫产1000-2500

  流产500-700

  7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内劳险字

  [1997]17

  97.12

  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

  0.6-0.8

  90-140

  上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计发

  正常产700-1000

  难产1400-1800封顶3000、流产200-600

  8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生

  育保险规定

  政府令

  第79号

  97.06

  城镇各类企业及其

  职工

  1.0

  90-134

  上年度市社会月平均工资计发

  实报实销

  法规名称

  文号

  颁发日期

  覆盖范围

  提取比例

  产假

  (天)

  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医疗费

  9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

  [1997]

  156号

  97.9.18

  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缴费工资的1%

  90-150

  本人上一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工资支付

  包干使用

  10

  江西省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赣社险局

  [1997]

  第45号

  97.12

  城镇企业(含中央部属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职工

  0.6-1

  90-120

  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计发

  限额实报实销

  11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

  第161号

  99.9.10

  省行政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0.6-0.8

  90-120

  按照本人原工资发放

  规定项目实报实销

  12

  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陕劳社发

  [2001]

  185号

  2001.6

  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0.6-1

  90-135

  按照本人当年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计发

  实报实销

  13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

  琼府

  [2001]59号

  2001.9.14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全部从业人员。

  0.5

  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14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

  政府令

  第109号

  2001.10.10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0.8

  90天

  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城镇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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