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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日起兰州执行生育保险结算新政策-生育保险政策

2016-09-29 08:00:08 无忧保
    

  2014年10月1日起兰州执行生育保险结算新政策  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生育保险结算出台新规。新规定规范了就医流程,统一了异地生育医疗费报销标准和业务办理时限。新规定从2014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新规定规范了就医流程。参保职工到定点医院就诊实行网络刷卡结算,并向医院医保办及时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参保职工就诊应提供的证件具体为,住院生育须提供《生育保健服务证》、《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单位介绍信;人工流产或引产手术须提供《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单位介绍信;产前疾病筛查、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等计划生育项目须提供《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障卡》。

  若《生育保健服务证》存在内容记录不完整、字迹模糊涂改或发证日期超过一年以上等问题,须向定点医院提供由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单位介绍信需注明参保职工的婚育状况。产前疾病筛查定点医院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项目的甘肃省人民医院、兰州大学第一医院、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兰州市妇幼保健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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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育保险保险生育保险政策执行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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