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3)

2016-09-30 08:00:09 无忧保
  (1)改革现行的基金支付方式。现行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回拨给企业,职工向企业领取生育基金费用的方式,会导致企业因效益不好而难以及时足额支付的情况出现。为确保生育保险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将生育费用由生育保险承保机构直接支付给受保人。应建立健全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可为参保职工建立个人保险账户(可将五种社会保险合一),这种账户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以使职工不因工作的变动而无法享受应有的保护。“建议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方式,独立于单位之外,逐步做到生育医疗费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直接结算,使女职工无论流动到哪里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制定合理方便的生育保险费用结算办法,以确保参保者既能充分享受生育补贴又能有效杜绝不合理的开支。为了解决一次性“定额”支付和“实报实销”支付过程中各自的弊端,可分别吸取两者的优点,如可以采取“以定额支付方式为主,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生育保险难产危产调剂金”的方式。如青岛市1997年来采取的“双定”(定点医院、定额结算)办法,即女职工到定点医院生育,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实行定额结算。并把医疗机构纳入监督体系,使受保者与医疗机构互相监督。

  6.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设立惩罚措施

  由于目前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力度不够,企业无法监督基金的使用,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企业又无相应的法律规制,从而造成对社保机构的不信任与抵制心理,生育保险实施阻力很大。对此应加强以下工作:(1)将生育保险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渠道,定期进行执法检查,设立专门的统一机构管理并监督生育保险的运行过程,加大对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使其经费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2)要加大对未按照规定合法执行生育保险企业的惩罚力度,增强法律的强制性,真正促进对生育妇女的权益保护。对未执行生育保险的要监督和责令其执行;对欠缴费的或瞒报工资额度和人数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罚款;对骗取生育保险金的责令退还并给予1到3倍的罚款。(3)要把实施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同计划生育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我国现阶段,为控制人口增长,应在补偿水平上对一胎生育予以鼓励,如发放“独生子女生育津贴”等。对于不按计划生育要求超生、多生以及劣生的妇女,不但不能给予生育保险统筹金,而且要进行处罚。这样,可以提高人们的计生意识,有助于计生政策的落实。


     《金融与保险》

标签:   生育保险制度保险生育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