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施行 配偶异地生育也可报销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执行此项规定。
按照该新规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费用待遇;
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这是否会增加企业负担? 或者这是企业应该提供的 必要福利?
对此话题,由深圳市社保局和晶报社联合举办的第四届“社保大家议”论坛进行了讨论。
生育保险实现全覆盖
新执行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跟深圳市原来的生育医疗保险制度有什么不同呢?
对此,深圳市社保局综合处处长沈华亮回复说:“从2015年1月1日开始,深圳市正式执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根据这个规定,深圳市的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全部职工和雇员,都要参加生育保险。也就是说,实现了全覆盖。生育保险费为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由用人单位按月缴交,职工个人不缴费。”
他还介绍说,在待遇这方面,生育保险的待遇分两块:一块是生育医疗费用,还有一块是生育津贴。对于生育医疗费用,除了本人的生育医疗费用,还另外增加了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具体包括几方面:一是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再就是住院分娩的费用、产前检查的费用,包括在一起了。之前深圳市的生育医疗保险不包括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这是新增加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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