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规定,生育保险中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为98天(含产前休假15天);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女职工生育为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给予产假42天;产假期间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女职工生育津贴按规定标准支付和应享受生育产假时间全额计发。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情况,仍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参加生育保险己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不过,有四种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医疗费用: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鉴定属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胚胎移植、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及自治区规定非婚生育、无《生育服务证》生育、可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生育间隔不满三周年的和超过规定子女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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