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缴费0.7%,公务员事业单位0.35%。
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原则
《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比例,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凡驻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区市属以上单位生育保险基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区属单位的生育保险基金,由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永登、皋兰、榆中县及红古辖区内城镇职工的生育保险基金由所在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生育保险费征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办法执行。《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存入银行,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