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16年度生育津贴调整最新政策 天津市为进一步简化女职工生育津贴申领发放程序,提高服务效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条件
属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其依法享有的生育津贴,由原一次性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改为按月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划拨至用人单位账户,并由用人单位及时发放给本人。
用人单位为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女职工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补缴)的,具备生育津贴申领条件;连续缴费不足6个月的,可在缴费满6个月后申领生育津贴。
二、申请与核拨
(一)网上申请。用人单位应于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次月起12个月内,为女职工及时办理生育津贴申报手续。申请时需登陆市人力社保局门户网站“生育津贴申报”栏目,网上填写女职工生育津贴申报信息核对表,并加盖单位电子公章和电子签名,上传相关信息,完成网上申报。
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可在网上查询生育津贴申报流程、津贴标准和发放进度等相关信息。
机关事业单位申报女职工生育津贴的,按照上述网上申报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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