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包括以下部分:
(1)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5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基金的利息。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生育保险基金应存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人生育保险基金。
(3)财政补贴是政府社会保障责任的体现,各级政府在生育保险基金人不敷出时由财政给予的补贴。
(4)滞纳金。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转人生育保险基金。”
(5)依法纳人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