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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起太原市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政策

2016-10-04 08:00:09 无忧保

  2015年10月起太原市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政策 10月26日,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出通知,调整太原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2015年10月1日起分娩的女职工,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1、61万余职工参加生育保险


  太原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太原市目前共有近万户单位的61万余职工参加了生育保险。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费。


  女职工在“宫内妊娠周期”前参保至待遇享受期结束连续缴费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男职工在配偶“宫内妊娠周期”前12个月参保缴费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宫内妊娠周期”是指女职工怀孕起至婴儿分娩止。其计算按分娩医院出具的《出院证》所注时间为准。“待遇享受期”是指女职工婴儿分娩之日起至产假结束止。


  2 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据生育情况而定


  生育保险待遇分为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报销待遇标准为500元。


  生育医疗费报销待遇标准根据生育情况而定。计划内一胎顺产、助产或剖腹产生育医疗费标准:顺产1500元,助产(难产)17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3000元。计划内二胎顺产、助产或剖腹产生育医疗费标准:顺产1100元,助产(难产)1300元,剖腹产、多胞胎产2100元。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医疗费每胎次100元;怀孕满4个月引产的,医疗费每胎次300元。


  另外,参保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标准,按照太原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有关规定报销;实际医疗费低于规定报销标准的,按照实际医疗费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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