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生育保险金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如何规定的

2016-10-06 08:00:08 无忧保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标签:   生育生活津贴保险金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