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略有储备"的原则筹集。
2、企业必须按《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3、生育保险费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0.8%至1.8%收缴,具体收缴比例由各地、州、市在测算的基础上统一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4、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列入企业管理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5、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或被兼并、转让时,由继续经营者承担原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
6、破产、拍卖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有关政策规定,优先清偿应负担的生育保险费用。
7、企业无故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省社会保险机构发出催缴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超过期限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日加收应缴总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纳税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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