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肇庆市降低生育保险费率最新政策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粤人社函〔2015〕2109号)要求,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2015年10月1日起,将《肇庆市人民玫府关于贯彻实施<广亦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肇府函〔2014〕376号)规定的我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降低为0.5%缴纳,职工个人不缴钠。
【社保知识】
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条件:
(一)女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的;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且在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一年内申报。
(二)女职工妊娠满28周以上(含28周)分娩或妊娠不满28周分娩早产儿存活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