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新规10月起施行 哪些条件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要哪些材料?上海10.1起将实施《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3类计划内生育的妇女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生育医学证明》等材料即可申领生育保险待遇。详见下文:
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办法
适用范围
生育妇女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属于计划内生育”的条件,范围是:
(一)符合政策生育第一胎的;
(二)符合再生育条件并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
(三)符合政策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再生育但妊娠后流产的。
办理程序
“属于计划内生育”的妇女,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之前,应办理《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程序如下:
(一)本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外省市户籍生育妇女到本人居住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并提供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