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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新政策2014-生育保险政策

2016-10-08 08:00:09 无忧保
    

  上海生育保险新政策2014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调整 计划内二胎不享受晚育假,上海调整生育保险待遇 产假增至98天,上海新的生育保险政策: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渠道的规定调整为:

  (一)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二)从业生育妇女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二、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

  (一)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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