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育津贴;
2)生育医疗费用;
3)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2)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3)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6)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7)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