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台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精神,近期,报请青海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文内简称《通知》)。
《通知》决定从10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参加了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进行了调整,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9%调整为0.5%,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45%。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职工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此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是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企业经济发展动力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有效办法。据初步测算,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每年将为全省参保企业减轻负担5800多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