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流产是否享受与产假一样的待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其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由此可知,女职工流产的可以依照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其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相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标准支付;同时女职工流产在产假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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