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南京市生育保险最新基本政策
一、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项目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①就医时未按规定使用《南京市民卡》
②非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抢救除外
③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④治疗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
⑤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
⑥新生儿的医疗费用。
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基金不予支付
①违反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②非法选择胎儿性别、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等原因造成妊娠终止的
③异位妊娠、葡萄胎等原因致妊娠终止的
④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药事事故等致妊娠终止,有第三方赔偿责任的
⑤不符合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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