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手续怎样办理
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小孩的抚养权等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双方代带好结婚证、身份证等其他有关证件,本人亲自到原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好夫妻双方离婚协议内容签字确认后即刻生效。民政部门发给双方离婚证。这种离婚手续的时间较快,但前提是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一切事项都达成一致。这类离婚的概率较低。下面是协议离婚手续的办理流程:
1、准备相关证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外籍人士,港澳台胞在我国办理协议离婚则需提供以下文件:本人的有效护照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台胞还需提供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等有效旅行证件
2、准备相关材料:两张两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免签名,一式三份),在离婚协议书里面,必须明确说明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双方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否则该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3、夫妻双方共同,亲自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4、民政局工作人员经查证情况属实后,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
二、协议离婚后能不能反悔
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出于自愿离婚的合意,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一般而言,从法律上来讲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离婚证后,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已经消除,但事实上,即使双方离婚了,在离婚后也可能对离婚协议反悔产生纠纷。下面我对协议离婚后常见的反悔问题发表个人的看法。
1、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原则上不能反悔。
一般情况下,男女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会对财产作出妥善分割,但现实中,出于法律知识的淡薄;协议离婚时不慎重,考虑不周全;一些当事人为求尽快离婚,一时冲动,草率签订离婚协议,对协议内容缺少必要的斟酌;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而对财产分割作出较大的牺牲,事后觉得吃亏等多种原因,一部分人在离婚后会对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提出反悔,或者与对方协商,或者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配或者撤销财产分割的部分,由此产生纠纷。
协议离婚的当事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自愿签订离婚协议时就应当预测到自己的行为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属于对财产的处分,这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属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和婚姻法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受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约束,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为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该条款规定原则上不改变财产分割协议的约定,除非有特殊情况,体现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2、离婚后对子女抚养可以反悔。
子女抚养和抚养费也是离婚的重要内容,现实中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问题反悔的情况时有发生。
在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可以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本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对离婚协议中的子女抚养条款进行审查,如果依原协议履行严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或者符合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变更抚养权的条件的,则应当支持申请方变更抚养权的请求,若无明显不利或者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则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驳回申请方的诉讼请求。
3、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费用可以反悔。
对子女抚养费用反悔主要有两种原因,一是离婚后认为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标准过低或者过高,要求增加或者减少抚养费的;二是由于种种原因,签订协议时一方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但事后要求对方支付而反悔的。
在处理此类纠纷过程中,,对于第一种情况可根据当地的抚养成本和支付抚养费一方的经济条件,审查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是否过低,若果明显过低的,可以酌情增加抚养费;明显过高的,可酌情减少。若无明显过高或者过低情况的或者支付方经济条件较好,按协议的约定支付不影响支付方正常生活的,则应当维持离婚协议的约定。
对于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应当支持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要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可见,在离婚后,无论是否与自己共同生活,未成年子女仍有权利要求父母双方履行抚养和教育义务,该项权利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权利。离婚协议中有关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约定,剥夺了子女要求另一方承担抚养义务的权利,免除了该方的法定义务,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该项约定应属无效约定,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仍需承担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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