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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赤峰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标准

2016-10-14 08:00:15 无忧保

  2014年赤峰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新标准  昨日,记者从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获悉,为充分发挥城镇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并全面建立城镇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据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5万元,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7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在职文革致基残人员、退休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退休文革致基残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比其他退休人员提高3%。社会医疗救助保险支付比例均为85%。同时,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将提高,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10万元提高到12万元。此外,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付由20%降低至10%后,按相关规定报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或个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婴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可随时办理参保手续,不受征缴期的限制,并于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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