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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项目是什么


生育津贴项目是什么 取消我市原《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怀孕7个月以下早产的,产假按90天计算”的政策设置,但如果出现此情况的,那么,活胎按正产、死胎按流产或引产对待的原则掌握;同时,将第三项的“怀孕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引)产的42天产假”调整为“50天产假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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