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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2016-10-19 08:00:17 无忧保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职工生育保险政策。   福州市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将进一步扩大。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应按规定为本单位全体职工及时办理参保登记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需缴费;原参加福州市生育医疗费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费率减半。   福州市将产前检查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产前检查基本项目实行包干管理,包干标准为1000元;胎儿娩出14天内住院期间,产妇发生的合并症或并发症,被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从2015年1月1日起,福州市将实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和医院信息系统对接。参保职工可直接持社保卡和计划生育服务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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