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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出台生育保险办法晚育男职工可享10天生育津贴

2016-10-20 08:00:14 无忧保

  记者昨获悉,我市日前正式出台“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办法自2015年1月3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至本办法施行之日期间发生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亮点1

  全覆盖

  把所有用人单位纳入

  据了解,以前我市生育保险的适用对象局限于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新的实施办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实现了对象范围的全覆盖。

  从1月31日起,扬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个体工商户招用的雇工)都要参加生育保险。

  另外,外国人在扬州行政区域内就业的,参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

  新的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亮点2

  费率调整

  缴费费率从1%调整为0。5%

  新的实施办法适当调整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据悉,我市将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费率从1%调整为0。5%,并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进一步减轻参保单位负担、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生育保险基金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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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育保险办法生育津贴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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