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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会保险法》:男职工能否取得生育津贴?

2016-10-22 08:00:13 无忧保

  杨光是北京市的一名律师。2011年2月,在律所工作的他参加了生育保险。同年,杨光与妻子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7月4日生育一女。2013年4月,当杨光通过单位向平谷区人社局申请支付生育保险时,人社局通过杨光单位仅向杨光支付了晚育津贴2803元,未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

  杨光说,“我太太是全职太太,她是黑龙江籍户口,因为没工作,也一直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像我太太这样的情况其实很尴尬。”杨光说,他有北京户口,缴纳了生育保险,但因妻子非京籍,且因为是全职太太,不符合缴纳社保的条件,享受不了生育津贴。“这方面政府没有相应政策,所以我认为应该参照社保法。”

  杨光认为,《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没有限制男职工取得生育津贴。“所以人社局应该给我发放生育津贴。”

  《社会保险法》相关知识

  2011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中明确,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被告辩称:非京籍未就业人员没有此项待遇

  上午9时30分,既是律师又是当事人的杨光和平谷区人社局对簿公堂。平谷区人社局辩称,目前,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尚未制定出《社会保险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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