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介绍: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1、生育津贴(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4)难产假a.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b.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2、生育医疗费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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