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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女职工计划生育假如何规定的

2016-10-23 08:00:12 无忧保

  女职工生育假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根据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有关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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