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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起延边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上调

2016-10-23 08:00:12 无忧保

  为进一步提高我州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保障水平,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生育保险权益,经州政府同意,我州调整了生育保险待遇,并明确城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即城镇职工在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缴纳12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提高女职工在产前检查、分娩及计划生育手术中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其中,产前检查医疗项目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分别增加200元-300元,分娩医疗项目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分别增加300元-600元,新增自然分娩(无痛分娩)最高支付限额2800元,产后伴有大出血时分娩医疗项目最高支付限额在原标准基础上增加2500元的相关规定。

  另外,提高异位妊娠、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征医疗费用的最高支付限额。其中,异位妊娠手术治疗最高支付限额增加2000元,葡萄胎及妊娠高血压综合征等医疗项目分别增加100元-200元。

标签:   生育保险保险保险待遇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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