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基数÷21.75×假期内工作日天数,其中:“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追溯期的基数为2472元;“假期内工作日天数”为假期天数除以7,商数乘以5再加余数。
例如:
某女职工在2012年7月剖宫产一婴儿,生育津贴待遇计算如下:
产假天数:98(正常产假)+15(难产假)=113(天)
生育假期周数:113÷7=16余1
生育津贴金额:2472÷21.75×(16×5+1)=9206.07元
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是参保人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一)生育医疗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参保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享受条件:参保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缴费达账状态的,从参保次月1日起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办理:参保人在怀孕14周后,携带以下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佛山市职工生育报销就医确认凭证》(以下简称《就医凭证》):(1)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妊娠诊断证明(需注明预产期)原件和小一寸彩照1张。
办理《就医凭证》后,其在选定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可办理现场结算。
对于在2013年4月1日前已怀孕满16周的,可自主选择是否办理《就医凭证》,选择不办理《就医凭证》的,可在分娩后12月内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零星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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