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公布《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生育保险,发生生育费用将由单位承担等。
据新华社报道,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比现行规定的1%左右大幅度降低,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后实施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明确了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发;为有效控制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缴费比例超过0。5%的,应当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备案。
昨日,记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江门目前实行的生育保险政策在很多方面已经达到了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只要是在江门参保就将享受生育保险,个人不需要另行缴纳,用人单位每月应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6%。缴纳生育保险费,而且待遇一直都不受户籍限制。
另外,目前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仅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而征求意见稿将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确定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