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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2016-10-25 08:00:13 无忧保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用于下列项目的支出: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聘请专家鉴定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与合并症的费用;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3个月;

  (二)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十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关证明的增加90天。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 (含)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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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育保险保险生育保险办法职工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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