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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在员工哺乳期开始时将其解雇?

2016-10-26 08:00:15 无忧保

  问:我们公司是一家日本独资企业,2011年12月3日,我突然被通知公司要停止经营并开始清算,我的预产期是2012年2月4日,公司说在我的产期内到2012年7月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给我按时交着保险,我从劳动保障部门领生育津贴

  但是哺乳期(2012.7~2013.2)不支付工资、保险,并打算在哺乳期开始时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只支付给我4个月的补偿金。请问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

  答:《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据此,单位不但不能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经济性裁员为由解聘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在"三期"内至少还应保证其基本工资待遇。

  不过问题的关键是,你所在的单位属于停止经营,也就是说法人主体要消失。那样的话,即使"三期"女工,由于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存续也失去了可能性。

  因此,在企业注销之前,单位应当与你维系劳动关系,支付工资待遇;注销之后,对于"三期"女工的权益如何保护,目前法律上尚存在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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