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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人社局下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率-生育保险政策

2016-10-28 08:00:14 无忧保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减轻企业负担的相关要求,日前,营口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下调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率。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调整为按0.5%缴纳。按此规定,仅10月份,全市参保企业就少缴纳生育保险费330多万元,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轻了负担。


  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国家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化解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所产生的收入损失风险,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的范围也较为广泛,不仅包括参保女职工,而且还包括参保男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不仅包括女职工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含产前检查)的费用,同时也包括女(男)职工做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


  此次印发的《关于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营人社[2015]47号)规定,10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调整为按0.5%缴纳。尽管生育保险费率下调导致基金收入减少,但有关部门表示,将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监测,及时调整资金结构,健全预警机制,确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受任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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