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门市生育险最新政策规定 江人社发〔2015〕1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203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8%,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待遇
(一)待遇范围。
(二)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和标准。
1.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
(1)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基金支付比例为60%,每次生育(每次分娩或终止妊娠,下同)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待遇支付限额标准,下同)按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执行,低于我市结算标准的,基金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2)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每次生育的一次性生育保险医疗费用补贴,基金支付比例为50%,基金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超出最高限额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2.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
(1)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申请现金报销的,每次生育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参照我市相同级别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低于我市结算标准的,基金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2)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每次生育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统一按二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低于结算标准的,基金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3)非因急诊、抢救而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基金支付比例为30%,每次生育基金累计支付最高限额,统一按我市一级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执行,低于结算标准的,基金按实际支付,超出部分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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