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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出台女职工生育产假新规定

2016-10-30 08:00:12 无忧保

为贯彻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健康,本市人力社保局出台相关规定。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遇有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执行);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本规定自2012年4月28日起执行,2017年4月27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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