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本级及城市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一、直接结算的范围
(一)参保人员直接结算的范围
在市本级及城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其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凡符合我市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在市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应在其经治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符合洛阳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失业人员和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仍按原办法执行。
(二)实行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与范围
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范围是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备收治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资格的医疗机构。
二、直接结算需提交的资料
参保人员到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需向医疗机构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生育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男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除外);
(三)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
三、入院及结算程序
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员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IC卡刷卡进入系统进行登记。就医结束出院时通过生育保险结算模块进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