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从2012年开始,我市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收统支。
该政策规定: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缴费标准为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与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国家机关、全额事业单位的费率为0.4%,企业费率为0.8%。其他单位可自行选择费率。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其职工本人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基金按50%标准支付。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再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职工在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携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证明、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和有关医疗费用。
该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保障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有利于提升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