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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愿申报复合药纳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

2016-11-01 08:00:12 无忧保

  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和《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内人社发〔2010〕101号)精神,我区实施自愿申报复合药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支付范围。

  根据自愿原则,有关单位可以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申报纳入我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复合药,必需符合3个条件,即通用名称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和《第一批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复合药西药目录》的复合药(包括含药大输液);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药品组成,并且每个成分药品及其剂型必须在《药品目录》范围内;复合药的价格小于等于其所组成的同等药品价格之和。

标签:   保险医疗工伤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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