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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一中院调研 妇女“三期”易被侵权

2016-11-01 08:00:12 无忧保

  调研显示,第一类在女职工“三期”期间隐蔽侵权的手段是制定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在女员工“三期”期间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一些企业为规避法律,故意制造障碍造成“三期”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以“三期”女职工不胜任工作岗位为由而解除劳动关系

  隐蔽侵权手段之二是在女职工怀孕期间,调整岗位降低工资,以病假冲抵年休假。由于女职工“三期”期间不能正常从事原来工作,一些企业便以各种理由给怀孕女职工降职降薪,甚至希望通过此方法逼迫女职工辞职。此外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经常需要去医院检查身体或者看病,许多单位以此为由,将女职工的病假冲抵年休假,不允许女职工再享受年休假。

  变相侵权手段之三:降低缴纳保费基数,流动人口难以享受生育保险。

  根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实践中,一些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不给外来务工的女员工缴纳生育保险现象较为普遍,在相关案件中,90%以上的用工单位未给女性外来务工者缴纳生育保险。

  针对上述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市一中院提示劳动执法部门应对上述问题重点关注,定期对餐饮、零售等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企业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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