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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保险的产假最新调整

2016-11-04 08:00:13 无忧保

  五险一金中,主要针对女性职工的就是生育保险了,那么这里面最重要的产假问题被不少女性职工们所关注,大家也会担心在产假期间自己的工资问题,实际上享受生育保险的大家是不存在这些问题的。下面,我们就来看一起案例。

  女职工A某被一家公司录用。双方签定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签定合同的第3年A某开始休产假。原公司合同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为56天"。A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90天。可是当A某休完产假,回到公司上班时,公司根据内部规定,认定超出的56天的假期为旷工,并给予除名处理。A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述。

  A某所在的公司是违反国家规定的,改公司自己的内部规定与国家规定冲突,所以是无效的。《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分别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产假"。该公司与A某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56天的规定,违反了《劳动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属于无效合同,A某有权利享受90天的产假,不应视为旷工,该公司应该撤销对A某旷工的处理决定。

  小编还要着重提醒一下大家有关生育保险的调整,近日,《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式公布施行,内容包括产假从90天延长至98天、调整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降低其工资、未参加生育险由单位支付生育流产由单位支付生育流产费、违反女工保护特别规定将最高罚款30万元等。(文章来源:猎聘网)
 

标签:   职工生育保险保险产假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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