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和产假有所调整
●女职工的生育产假从7月1日起由原来的90天调整为98天
●生育保险费调整为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
●生育津贴调整为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7月1日起,女职工的产假将比先往增加8天;企业为女职工缴纳的保险费率由原来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调整至职工工资总额0.3%;更值得一说的是,男职工配偶无劳动收入者的生育医疗费,将由原来的生育保险基金仅支付50%,调整为全额支付。
7月5日,记者从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这些好消息。
据该局社会保险科科长朱华介绍,2004年,克拉玛依市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制度运行良好,有效保障了生育女职工的权益。为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生育的医疗与生活待遇水平,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克拉玛依市基金运行情况,克拉玛依市对生育保险进行了政策调整。
调整后的生育保险主要有四大变化——
第一,调整后的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比之前降低了70%,将原来用人单位每月按本单位上一年度工资总额1%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调整为按本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3%缴纳生育保险费。按调整后的测算,全市各类参保单位每年将少缴纳生育保险费约计4600万元,大幅减轻了企、事业单位的负担。
第二,按国务院2012年4月28日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正常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为98天。我市政策调整后,生育产假由原来的90天变成98天,同时,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也分别给予15天、42天的津贴。
第三,依照《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生育津贴由职工生育前一个月生育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生育女职工产前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将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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