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列二十七条,为了加强对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而制定,适用于该市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及其管理。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9月1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1998年9月1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1号令发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维护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外来流动人员(以下简称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本市而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员。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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