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在哺乳期内,无任何违反劳动合同规定和劳动纪律的情况,但公司却称,因为劳动合同中有公司有权在哺乳期内调整员工的岗位和工资的这一条款,在没有与我协商的情况下,强行做出了调整我岗位的决定,并降低了我的工资。
请问是否因为有合同约定单位就可以随意调整我的岗位和工资?
答:《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工作岗位和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中的重要内容,其变更自然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公司有权在哺乳期内调整员工的岗位和工资"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虽然属于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但是明显存在"显失公平"的成分。
在确定是否调整哺乳期女员工岗位这一问题上,企业应把握两点:
一是该女工出现了工作不胜任的情况;
二是调整岗位是基于保护"三期"女工的需要。
如果不是上述原因之一,企业调整岗位显然是欠妥的。
至于说降低工资问题,有一个基本工资的底线是不能违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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