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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非京籍女职工享生育险

2016-11-08 08:00:13 无忧保

  今年起非京籍女职工享生育险

  生育保险扩范围,不再要户口,外地职工也可享受生育费报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9个月的女职工,还可以领取生育津贴,女职工成为新一年社保政策调整受益群体。

  2011年底,北京市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从今年起,调整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提高医疗机构定额支付标准及生育津贴的支付标准,增加按项目付费的范围。这一调整,使生育保险制度实现了全覆盖,让全体职工受益。

  目前,通州已全面实施该政策。近日,记者采访区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就生育保险政策的新旧变化进行解读。

  解读

  新增非京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

  原政策限定了只有本市户籍职工以及获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户籍职工才可享受生育保险,这使得许多非京籍职工被“区别”对待。政策调整后,参保范围扩大,原来没有纳入参保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全部纳入,没有户籍区分,与北京市城镇职工一样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从而实现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解决了外地来京人员生育费用报销问题。

  报销比例大大提高

  生育保险新政对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的部分医疗费用支付项目和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医疗待遇水平在原有基础上大幅增长。其中值得注意的是,首次将住院计划生育手术前相关门诊检查的费用按限额标准支付,产褥期感染也成为住院分娩报销项目。

  这一改变,大大提高了报销比例。在三级医院自然分娩,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定额由2000元提高到3000元,人工干预分娩从2100元提高到3300元。医疗费用支付标准调整后,既对医疗机构给予一定补偿,同时减轻参保人个人医疗费用负担。

  生育津贴低于标准由单位补足

  原来生育津贴是“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进行计算,新政策调整为“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使绝大多数年轻生育女职工成为受益群体。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新政策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也就是说,生育津贴不会低于单位平均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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