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没有晚育假?
征求意见稿是在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老规定”)的基础上制订的,其中提及了产假和因流产、难产等产生的假期,但并未提到晚育假。
市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卢焰表示,产假减少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晚育假本来就是在正常产假基础上延长的。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霞也认为晚育假不受影响,因为其制订依据不同,且不相冲突。以晚育假期为例,法律依据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5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该法同时授权省级人大或政府根据省情制定具体的奖励办法。因此,《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13条给予了晚育妇女增加产假30天的待遇,并明确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只要上位法和相关规定没有废止,且按照国家大法效力优于行政法规的规律判断,晚育假不会受到影响。”陈霞说。
不仅如此,不少地方还执行有纯母乳喂养假期,法律依据则脱胎于母婴保健法,比如《四川省〈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4条就明确规定,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与晚育假相比,该假期没有来自法律的直接授权,属于地方创制。但陈霞认为,纯母乳喂养假期与征求意见稿的立法精神并不冲突,那么在四川范围内就有效力。
产假到底增加了多少天?
征求意见稿将产假由目前的90天增加到14周。同时,难产增加两周产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两周产假现行标准对这两种情况给出的假期均为15天。
那么,生育一个孩子的女职工,最长可以休多少天产假?调整前后又有多大区别?卢焰先表示,按照老规定,正常产假90天,难产(剖腹产)增加15天,纯母乳喂养30天,晚育假30天。假如按征求意见稿计算,生育一个孩子正常产假延长了8天,难产(剖腹产)假减少了1天,而晚育等假期维持不变,意味着同等情况下最终产假比以前多出了7天。
生育津贴如何落实?
老规定显示,“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由于现在工资构成较为复杂,基本工资这一概念不好界定,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目前女职工得到的生育津贴普遍不高。
征求意见稿则明确提出了生育津贴的范围,“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卢焰认为,如此规定后,女职工的生育基金更清楚了,甚至能够自己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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