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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出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2016-11-11 08:00:12 无忧保

  沧州市出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日前,沧州市政府出台了《沧州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这个办法规定,沧州市市区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所有用人单位均应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国家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起0.40%,其他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8%。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生育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的支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具体规定如下:

  一、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规定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二、女职工因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正常生产的1000元;难产的1500元;剖腹产2300元。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终止妊娠、输卵(精)管结扎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含检查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600元;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400元;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50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100元;实施绝育手术的200元;实施复通手术的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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