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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育险享受条件

2016-11-11 08:00:12 无忧保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过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晚婚晚育15天。

  3)难产假: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4)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5)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15天;怀孕不满4个月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个7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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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享受条件生育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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